到现在10年过去了,最近该房屋拆迁,政府将房屋作价40多万,荐于该房是3代同居,给予两套还建房以补偿,还建房资金高于补偿金4万多元.也就是说还要拿出4万多元才能买下还建房.临近拆迁期,老太的2儿子将老娘接到家里住,这一切都很正常,现在发生突变的是大女儿作出决定;收回该房的所有权,要拿回自己的40多万,而老太不同意,老太认为赠给房子是不应收回的,再则如果实在要收回,老太应有一半的权利,因为在此期间大女儿曾在老娘手上那走了3万多元.老太说当时买房是6万多,我拿出3万多,所以应当最少也有一半的权利.
众网友请发表一下你们的见解;这房子到底该不该收回,到底该如何分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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